開曼群島離岸公司介紹

   開曼群島的公司法律是基於1948年英國公司法案制定的,並且可以在1960年的開曼群島公司法律(修訂版)中找到。

   開曼群島的公司形態可分為三類:一般當地營業公司(Ordinary,Resident Company),一般非當地營業公司(Non-Resident Company)及稅務免除公司(Exempted Company)。其中稅務免除公司(Exempted Company),主要被各國企業,個人用來做金融方面之規劃,稅務免除公司不能在當地營業。

   每一家在開曼註冊的公司,都需要一個註冊地址及一位董事/股東。公司董事,股東及幹部資料不對外公開,開曼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通常為US$50,000。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場,允許開曼群島註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到當地股票市場挂牌交易。

   開曼群島僅次於百慕達,亦是主要的保險業務中心。大約有超過350家保險公司在此註冊營業,且此數位仍在持續增加中,平均每年約40家左右的成長速度,在此登記的保險業者,大多從事有關健康保險的業務。 一年平均約有4,300家的公司及信託在此登記設立。

   開曼政府近年來,積極加強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譽,並於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"共同法律協助"之協定(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),以便共同防範國際犯罪組織,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,進行不法之交易(如: 犯毒或洗黑錢)。 1989年開曼政府,判定販毒、洗黑錢的行為,在開曼是違法的,此舉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, 是首開先例。在防範犯罪行為的同時,開曼政府仍致力於保障合法商業行為的隱密性。

稅務免除公司申請手續

   註冊稅務免除公司,把公司章程和細則以及註冊費用交給AMSC 註冊代理,同時,需要提供一份誓詞,說明所要經營的業務,將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進行。第一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必須報給註冊代理。

1. 至少需一名公司董事/股東出面登記,成立開曼稅務免除公司。

2. 為配合當地政府防範開曼公司被用來洗錢等不法行為的工具,自1996年11月起,設立開曼公司須提供會計師/ 律師的介紹信。

3. 公司成立需25個工作天,即可完成註冊登記,並拿到所有相關文件,離岸港備現成公司可供挑選。

4. 可在香港、新加坡、美國證券交易市場挂牌買賣。

5. 公司成立後,可在世界任何國家從事任何合法的商業活動。

6. 公司董事/股東會議可透過委託代表出席方式(PROXY)來完成。

7. 公司可隨時申請變更公司董事/股東及主要幹部成員。

8. 可用公司名義開立銀行戶頭,設立信託,開立信用狀,押彙,轉讓信用證。

9. 可以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,房地產及其它動為。

10.公司成立沒有最低到位資金。

11.當地政府提供保證20年豁免當地任何稅賦之資格。

貿易限制

   不允許在開曼群島內進行貿易活動或擁有房地產。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,不能進行銀行業,保險業或互助基金等行業經營行為。不可以向公眾募集基金。

公司名稱限制

   名稱中包含: Royal(皇家), Imperial(皇帝), Empire(帝國), Bank(銀行), Insurance(保險), Building Society(建房互助協會) 等字眼的禁止使用。稅務免除公司的名稱中不需要一定注明"有限"。 名稱可以用拉丁字母表示。註冊文件必須以英文書寫。

批准股票發行額度
   最少投資為US$ 1,但是,通常註冊投資額為US$ 50,000。

允許發行股票種類

   註冊有/無票面價值股票,不記名股票,優先股,可贖回股份,投票股或非投票股。

雙重稅務協定DTT

   開曼群島沒有雙重稅務協定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