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拿馬離岸公司介紹

根據1927年制訂的巴拿馬公司法第32條,任何國籍的兩人均可成立公司。成立巴拿馬公司的手續一般由巴拿馬的律師代理客戶完成,因此,客戶無需親赴巴拿馬或簽署任何關於成立公司的文件。

離岸公司的優勢

1. 完全保密

2. 無需申報受益者

3. 無需申報年利潤及財務狀況

4. 無需每年按期舉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

5. 任何在巴拿馬以外的商務活動及商務交易完全免稅

6. 保證完全的商業運作秘密

7. 沒有最大或最小的註冊資金限制

8. 股東的任免由公司擁有者決定 公司的股東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為任意國家的公民或永久居民

9. 股東或董事可在任意國家舉行會議或派代理參加會議

10. 完全保密的銀行帳號

11. 方便的船隻註冊和抵押手續

公司類型

海外離岸公司

公司註冊法律

公司註冊法律依民法;1927年制訂之公司法第32條;商業代碼以1997年更改後為准。

公司名稱
公司名稱可以任何語言命名,但必須以適當的稱謂,如••••••公司結束。

空殼公司資源

有豐富的殼公司資源,包括成立多年的及新成立的公司,都可以進行買賣。

股份資本

無最小要求

最少股東人數

最少為兩個人

董事人數

最少三人,但沒有地域限制,可以為法人實體或自然人。

董事會秘書

最少一個人,沒有地區限制。

註冊地址

註冊地址沒有限制

註冊代理

巴拿馬法規要求每個巴拿馬公司必須有一個註冊代理,註冊代理必須為巴拿馬境內的法律公司或律師。

公司註冊文件

契約、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註冊代理的名稱及地址

公司章程及印鑒

必須保留所有記錄,如備忘錄、在世界任意地區的股份登記。印鑒的式樣沒有限制,股份的買賣也無需經巴拿馬政府批准。

稅款處理

除"每年特許稅"外,巴拿馬公司如未在巴拿馬境內取得收入,無需受巴拿馬課稅制度的限制。

其他

沒有帳戶要求,沒有年利潤要求,董事會的舉行地點不受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