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拿馬離岸公司介紹
根據1927年制訂的巴拿馬公司法第32條,任何國籍的兩人均可成立公司。成立巴拿馬公司的手續一般由巴拿馬的律師代理客戶完成,因此,客戶無需親赴巴拿馬或簽署任何關於成立公司的文件。
離岸公司的優勢
1. 完全保密
2. 無需申報受益者
3. 無需申報年利潤及財務狀況
4. 無需每年按期舉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
5. 任何在巴拿馬以外的商務活動及商務交易完全免稅
6. 保證完全的商業運作秘密
7. 沒有最大或最小的註冊資金限制
8. 股東的任免由公司擁有者決定 公司的股東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為任意國家的公民或永久居民
9. 股東或董事可在任意國家舉行會議或派代理參加會議
10. 完全保密的銀行帳號
11. 方便的船隻註冊和抵押手續
公司類型
海外離岸公司
公司註冊法律
公司註冊法律依民法;1927年制訂之公司法第32條;商業代碼以1997年更改後為准。
公司名稱
公司名稱可以任何語言命名,但必須以適當的稱謂,如••••••公司結束。
空殼公司資源
有豐富的殼公司資源,包括成立多年的及新成立的公司,都可以進行買賣。
股份資本
無最小要求
最少股東人數
最少為兩個人
董事人數
最少三人,但沒有地域限制,可以為法人實體或自然人。
董事會秘書
最少一個人,沒有地區限制。
註冊地址
註冊地址沒有限制
註冊代理
巴拿馬法規要求每個巴拿馬公司必須有一個註冊代理,註冊代理必須為巴拿馬境內的法律公司或律師。
公司註冊文件
契約、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註冊代理的名稱及地址
公司章程及印鑒
必須保留所有記錄,如備忘錄、在世界任意地區的股份登記。印鑒的式樣沒有限制,股份的買賣也無需經巴拿馬政府批准。
稅款處理
除"每年特許稅"外,巴拿馬公司如未在巴拿馬境內取得收入,無需受巴拿馬課稅制度的限制。
其他
沒有帳戶要求,沒有年利潤要求,董事會的舉行地點不受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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