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類簽證:
(即跨國公司職員簽證)的簽發物件分別為:
L-1:美國跨國公司在外國的子公司、辦事機構或國際企業派駐美國臨時工作的人員。
L-2:簽證獲得者的配偶和子女。
美國L-1簽證
L-1 跨國公司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申請屬于、專業性很強的簽證申請,涉及很深的財務報表和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。 全球商務會員服務中心專業的商務服務顧問、專業的美國註冊會計師、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成立美國公司及辦理L-1簽證提供最專業的服務。
美國跨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L-1申請者的基本條件:
第一申請者必須在美國以外擁有企業,或是此企業的雇員。
第二申請者必須在美國成立分公司,並且是此分公司的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。
L-1 適用于為在美國有母公司,或子公司,或分部,或關聯公司的企業工作的外國人。他們由跨國公司內部調派到其美國公司暫時工作, 擔任:
經理或總裁 (L-1A)需要專門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,如高級工程師、市場總監或會計師等 (L-1B)跨國公司經理 L-1 可以在美國公司運營一年后直接提出移民申請,其申請屬于一類優先,不需要事先耗費大量時間從美國勞工部獲得勞工証,也不必象投資移民那樣投資五十萬或一百萬美金。L-1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,不必象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條件綠卡,快滿兩年時還得申請取消條件。目前美國對L-1 簽証沒有年度配額限制。
美國移民局要求L-1申請者在過去的三年當中,該雇員有在此國外跨國公司從事過一年以上的相關工作。在美國已經停留超過兩年的學生或其他人士也不能申請 L-1。移民局對L-1 人員的薪金沒有具體規定。
L-1 期限:
美國新公司:美國移民局一般對美國新公司的L-1 先批准一年,之后可以作延期。每次延期一般為兩年或三年。
美國老公司:美國移民局一般對美國老公司的L-1 批准兩年或三年,之后可以作延期。
L-1 A 總共不能超過七年。L-1B總共不能超過五年。
L-1 家屬的L2簽證:
L-1 人員的家屬(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)可以獲得L-2 的身份,跟隨來美國。辦理相關手續后, L-2 可以在美國公立學校就讀并可享受本地學費。2002 年新的法律允許L-1 的配偶L-2 在美國合法工作。 如果您的親屬需要 L2簽證申請的幫助,請與全球商務會員服務中心聯繫。
L-1 主要申請文件:
在美國註冊成立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以後,即可申請L-1簽證來美工作,管理此分公司的運營。
新成立的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L-1申請者所需提供的申請文件為:
公司注冊,股權証(需証明控股權)及聯邦稅號
場地証明, 如辦公室租約
場地之彩色照片
購買辦公設備的收據
非新成立的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L-1申請者所需提供的申請文件為:
公司注冊,股權証(需証明控股權)及聯邦稅號
場地証明, 如辦公室租約
場地之彩色照片
購買辦公設備的收據
銷售單據,海關單証,銀行對賬單,年度報表,廣告宣傳單等等
相關的文件:
海外總公司文件:
公司注冊登記證(營業執照),稅務登記證(及稅務條碼証)
工資單
銷售單據
銀行對賬單、稅單
年度報表
廣告材料,電視廣播廣告、平面廣告、展會照片等
產品宣傳畫冊等等
個人文件:
護照 、學歷,文憑 (非必需) 、工作經歷等 及公證
最新法規:
2005年3月8日起生效的布希總統簽署的綜合開支法案,有關L1簽證內容包括:反偽假規費, 3月8日起,首次申請L1者都必須交納500元的反偽假規費,申請人眷屬不必納交,申請延期或更換雇主也不必重交。L1集體申請來美的經理及專才,在來美前於擔保公司的服務時間,從6個月增加到12個月。個別申請的L1員工則仍可服務6個月即可。持 L1B簽證以「特別技能」來美的人員,在美工作不得屬於本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節制,也不得派往其他公司擔任與「特別技能」無關的工作。
成立美國公司及辦理L-1簽證:
成立一家海外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須要經過複雜的程式,必須跟據市政府、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法則進行註冊登記。現時,美國的各行各業都有其獨立的行業法,而每個行業的經營者都須遵循其行業的法規處理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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